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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司法解释:《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裁判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没收财产,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被执行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依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没收财产,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实行一次性没收,不得将被执行人服刑期间或是刑满释放后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否则不利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重新生活。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刑事裁判没有认定为违法所得,原则上都应当推定为合法财产。执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判项内容予以执行,不能以执代审。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贯彻了“生道执行”的理念。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发还被害人,规定了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其中“收益”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物质利益。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投资或者置业,在赃款赃物已经转化形态的情况下,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所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司法解释还规定,执行人将赃款赃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司法解释同时对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的执行顺位、案外人对执行标提出异议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