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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记者魏京婷)上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监管规则,证监会目前已完成多轮行业调研,相关规则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过程中。近来,股权众筹火热,大有形成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波热潮之势,然而,避免“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是股权众筹不得不面对的一道坎,这使得监管层的规则制定充满了探讨的可能。
股权众筹方兴未艾
股权众筹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融资模式。所谓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给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也有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由清科和众筹网联合推出的国内首份众筹行业月度报告——《中国众筹商业模式月度统计分析报告》显示,今年5月,国内各众筹平台(包括奖励性众筹和股权类众筹)共募集资金总额约2053.67万元,其中股权类众筹平台筹资金额约为1112万元,占54.15%;奖励类众筹平台筹资金额约940.67万元。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占融资大头。
如今,股权众筹平台如同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2013年,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通过两次淘宝卖股,吸纳1193位股东,筹资387万元,是目前进展最快的案例。火热发展的股权众筹,这种民间股权投资并不是新生事物,然而,如果被不怀好意的项目公司利用,风险很大。好在,股权众筹已进入了监管部门的视野,
与政策红线的模糊边界
目前股权众筹已经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今年2月份,证监会在北京、深圳等地调研股权众筹。一个月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股权众筹模式有积极意义,将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5月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再次表示,证监会对股权众筹行业进行了深入调研。目前,正在充分借鉴境外监管经验并结合调研情况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众筹融资的监管规则。
然而,截至目前,股权众筹行业成熟案例较少,行业阵营亦未形成规模,而从前端的股权众筹平台发展及后端的首例成功的股权众筹案例来看,股权众筹仍在迅速向前发展中。但股权众筹与生俱来的高风险,以及一不小心就触碰到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的红线,使监管层的规则制定充满探讨的可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均为公开发行证券,需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由证券公司承销。股权众筹与公开发行证券的边界何在?
除了规避“非法集资”,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和非法发行股票也是股权众筹需要规避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就使得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
一位匿名律师表示,现在的股权类众筹网站通过邀请特定用户线下沟通然后决定是否投资的模式,主要是通过规避“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条,来避免触犯非法集资的罪名。
此外,在线上展示项目信息,与潜在投资人达成意向后,操作转入线下,按照《公司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操作。股份的转让以增资扩股的方式由企业和投资人直接协调,理论上则不涉及股票发行。
期待阳光监管
在我国,股权众筹仍处于法律的夹层地带,证监会尚未给出完整的解释,许多股权众筹机构打着擦边球,假借皮包公司的名义筹集资金,做非法集资的勾当。但是不得不承认,正规的股权众筹模式可以改变初创企业的融资模式,为市场注入新鲜血液。
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机构的明确,将有助于该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作为“线上的私募”,股权众筹也将与快速发展的私募股权行业一起共同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认为,现有的证券法与发展众筹融资并不矛盾,也不对市场的发展构成障碍。他表示,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要打破原有对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一些偏见,同时也要对非法集资的边界进行限定。对一些小额的,同时也具有一定公众性的融资行为,不能视为洪水猛兽,要开辟一条通道。只要是面向200人以内的合格投资者,就没有问题。而且就法律本身来说,对市场的发展也不构成障碍。
原始会CEO陶烨表示,股权众筹实施细则由证券业协会确定,从方案的方向上来说,根据当时的讨论,第一是股权众筹要尽快合法化、阳光化;第二是,对股权众筹投资人资格的限定;第三是股权众筹融资企业融资金额的限定;第四是,众筹平台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本文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