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致力于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客户提供Q板,E板,N板挂牌,帮助企业融资,促进交易,为股权定价,发现价值,利于股权质押贷款牌。目前已经推荐870家企业。
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公信力、名誉、员工忠诚度 有利于人员招聘,企业扩张,降低企业自身信用风险
开展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通过规范运作,可以促进企业尽快达到创业板、中小板及主板上市的要求。
根据按需融资的原则进行融资。提升企业经营业绩、促进企业顺利成长、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5个否定项为: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企业的董监高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数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以上5种情况,就可以挂牌。
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还场外市场本原,在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下,构建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服务体系,让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阶段的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得到相适的服务;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提供多种退出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报价系统开创性地设计了按企业信息披露和规范程度进行分级管理的机制,引导并激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而投资者也可根据企业分级,迅速判断企业规范发展的程度。
除此之外,该系统还具备以下几个特色:向投资者提供7X24小时股权转让报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信息披露内容;由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点对点向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并对企业进行持续规范化培训指导;企业挂牌成本低、效率高。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其工作流程主要如下:
(1)挂牌公司委托推荐机构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2)挂牌公司确定定向增资对象,财务顾问指导挂牌公司制定定向增资方案(草案);
(3)财务顾问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
(4)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关联董事应在投票时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定向增资方案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后生效)和定向增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增资的股份种类及数量;
②增资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定价依据;③向本次定向增资前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优先配售增资股份的方案;④定向增资新增意向认购人名单、基本情况、与挂牌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⑤意向认购人出资方式(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说明该资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该资产对挂牌公司的必要性);⑥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长远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等法律法规,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⑦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⑧防止增资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措施;⑨新增股份的登记及限售安排;⑩本次增资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5)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在投票时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6)挂牌公司应自收到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或不同意定向增资的通知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挂牌公司应在公告同意定向增资通知时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7)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盈利预测尽职调查报告;
(8)财务顾问经内部审核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9)上海股交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10)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的,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11)上海市金融办同意备案的,上海股交中心出具同意定向增资的通知,挂牌公司收到通知的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并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12)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增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13)财务顾问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审核文件;
(14)上海股交中心对报送文件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
(15)挂牌公司自新增股份登记函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的托管登记工作;
(16)挂牌公司在完成定向增资股份登记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定向增资履行的相关程序;②定向增资股份的种类和数量;③定向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④定向增资前挂牌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⑤募集资金情况、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⑥认购人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⑦定向增资后股东人数;⑧定向 增资后股本变动情况;⑨定向增资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⑩定向增资股份的登记限售情况);
(17)挂牌公司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的同时,财务顾问披露关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专项意见;
(18)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定向增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4)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4)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
(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
(6)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7)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存量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除限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和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2)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