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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通过规范运作,可以促进企业尽快达到创业板、中小板及主板上市的要求。
根据按需融资的原则进行融资。提升企业经营业绩、促进企业顺利成长、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非股份有限制挂牌企业股权管理工作,维护挂牌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参与报价系统业务各方的义务,防范股权信息记录业务中的风险,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报价系统挂牌的非上市非股份制公司的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股权信息记录,是指本中心依据企业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股东信息。本中心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企业整体股权信息记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规定的除外)、提供企业股东持股记录管理、股权交收过户记录、代理分红派息、账户卡挂失、股权信息查询、质押股权冻结记录、与股权相关的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本中心为股权信息记录业务的开展,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处理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
第五条 本中心实行股权信息无纸化记录管理,依据权益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权持有人持有股权的事实。权益簿记系统中记录的权益信息数据采取整数位,记录权益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壹份、壹出资单位、壹元。
第六条 企业在收到本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向本中心申请办理企业所有的股权信息记录。
第七条 企业及其股东享有本中心的股权信息记录服务,并须按本中心报价系统的收费标准按时按期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
第二章 股东账户管理
第八条 企业股东或投资者须在本中心开立投资者账户和对应的资金账户。
第九条 按照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本中心及其认定的合作机构为企业股东或投资者提供投资者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服务。
第三章 股权信息记录
第十条 企业在获得本中心关于同意其在报价系统挂牌的通知后,须与本中心签订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书,办理股权初始记录。股权信息记录采取申报制,本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初始记录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中心同意在报价系统挂牌的通知;
(二)签字盖章的企业股权信息记录申请,申请中包含:企业股东名册、涉及股权司法冻结的司法协助执行书或质押股权冻结登记股权出质的相关材料、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受限的股东持股名册,以及相应的数据文件;
(三)签字盖章的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企业股权信息记录委托书;
(五)股权初始记录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本中心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企业股权初始记录,并出具股权初始记录确认书。
第十三条 企业完成定向募集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后,须在本中心办理定向增资股权信息记录。
第四章 股权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股东的承诺等,本中心对持有本企业股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实施股权转让限制。
第十五条 企业股权需依法依约进行股权转让限制或解除股权转让限制的,由企业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后办理相关股权变更记录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股权冻结记录:
(一)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权;
(二) 企业章程对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其所持有的本企业股权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部分;
(三) 企业股东自愿承诺锁定的股权;
(四) 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权;
(五) 本中心认定为其他情形的股权。
第十七条 企业股东申请办理质押股权冻结记录的,应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中心对质押股权冻结记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以及股权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的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可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股权质押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设立后,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和股权质押合同(复印件),在本中心申请办理质押股权冻结记录手续。
质押股权冻结期间,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质押合同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撤销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撤销后, 质押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股权质押撤销材料,到本中心办理质押股权解除冻结的记录手续。
第十九条 如企业需委托本中心代理派送股权、转增股权、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须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委托代理权益分派协议和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本中心代理派息的,须提前将派息款及相关税费足额划至本中心指定账户,本中心将根据股东的资金账户情况代理派发红利。如企业股东未在本中心开立资金账户的,则由企业自行派发红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款项足额划至本中心指定账?,应及时通知本中心,并刊登延期实施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企业股权初始记录后,企业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均须凭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文件在本中心或其合作机构办理过户变更记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股权须在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转让的,凭指定的交易场所出具的凭证等相关材料到本中心办理股权过户变更记录。企业股东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股权过户变更记录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召开股东大会、自行派息或本中心认可的其他原因,可以指派专人负责向本中心申请领取企业股东名册。企业可通过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申领其企业股东名册,本中心可通过当面或邮寄等方式递送企业股东名册。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遗失股东账户卡,其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本中心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本中心依申请受理挂失,为其补办股东账户卡。投资者遗失账户卡,且未按本规定向本中心申请挂失的,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其自负。本中心可向申请挂失的投资者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
(一) 股东查询其持有的股权情况;
(二) 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凭有效的股东授权文件可对此股东所持有股权进行查证;
(三) 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有权部门的依法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可以接受企业委托,为其提供与股权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 撤销股权信息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申请撤销股权信息记录:
(一)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规定的;
(二) 被批准境内、外上市或在其他场外市场挂牌的;
(三) 被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四) 所有股东、债权人、质权人签字同意企业在报价系统终止挂牌的;
(五) 本中心认定的需要撤销股权信息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发出关于终止企业在报价系统挂牌通知后,企业须及时到本中心办理撤销股权信息记录手续(企业在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及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在办理股权信息记录时,企业或股东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本中心要求其限期改正,企业或股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提交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如企业或股东未在期限内改正,本中心可拒绝受理,企业或股东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或股东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报价系统的相关规则,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企业或股东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