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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杨剑波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法院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案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证监会严格执法严格处罚,表现了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管态度,证监会将继续依照法律授权,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三公”秩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宣判结束后,杨剑波的律师李江当庭表示上诉,被告证监会一方称“尊重法院判决”。

开庭:“是不是内幕交易”?

今年4月3日,杨剑波针对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两起诉讼进行并审,光大“乌龙指”事件究竟是内部交易还是错单交易?杨剑波本人是否应当对此直接负责?原被告双方对此展开了三个多小时的激辩。

杨剑波一方在法庭上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提出了四点质疑。其代理律师李江指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其对冲交易是基于既定交易策略,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律;对冲交易的过程中,杨剑波只是将当天中午决策层的指令传达给了一线交易员,谈不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这四点质疑,证监会当庭反驳,称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同时,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另外,杨剑波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宣判:诉讼理由全部驳回

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同一审开庭一样,今天的宣判也吸引来大量媒体、金融人士旁听,法庭内座无虚席。

在判决书中,首先,法院认为,本案中,光大证券当日上午的错单交易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被告证监会据此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未超出《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

其次,内幕信息以媒体揭露的方式公开应至少满足三个要件:第一,相关媒体报道能够为市场主体所广泛周知;第二,媒体所揭露的信息具有完整性,从而使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就其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进行综合判断;第三,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相信相关媒体揭露的信息具有可靠性。本案中,原告杨剑波所主张的相关网络媒体关于错单交易信息的报道对市场主体来说不能满足可靠性的要求。故原告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其因错单而建立了巨额多头头寸的情况下,同时在证券市场卖出和在期货市场做空的单边对冲交易,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单边影响,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第四,杨剑波是不是“替罪羊”?法院认为,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证监会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庭后速访

“现在教书也挺好的”

今天上午,杨剑波早早来到法院外等候,他特地从上海赶来北京参加开庭。这位昔日金融骄子如今是母校上海财经大学的教授。开庭前,杨剑波告诉记者,“现在教书也挺好的”。据称杨剑波在上海财经大学的课很受欢迎,没有选上课的学生也会前来旁听,课堂常常被挤爆。

此前,该案分别于今年5月16日、8月15日和11月17日三次下达延期审判通知。宣判后,杨剑波在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时对三次延审表示了不满:这样的判决还需要9个月的时间吗?同时表示自己很无奈。当记者问道对二审抱有希望吗?杨剑波笑了笑,称:“当然抱希望。”

当有其他记者问道,如何看待对中小股民造成的损失,杨剑波回应:“我不想正面回答你的问题,这是另外一件事情。”

法庭上,还出现了一幕“花絮”。当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旁听席上一名中年男子突然起身大喊“不公平”,在法官的警告下,他才安静地坐下,当杨剑波一方表示上诉时,该男子又拍起了掌。庭后,这名男子告诉媒体自己就是一个普通股民,“我不认识杨剑波,我就是觉得不公平。”

事件回顾

去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2013年11月,证监会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四位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杨剑波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今年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本文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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