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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所指的股权激励是什么?
A: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2、Q:哪些情形下挂牌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A:(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
(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
(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3、Q: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有哪些?
A: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4、Q: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哪些方式解决标的股份来源?
A:(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与在册股东约定由在册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5、Q:在哪些期间内挂牌公司或在册股东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A:(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6、Q: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哪些内容进行表决?
A:(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种类、来源、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份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上通过。
本文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